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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笑行动慈善医院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慈善医院”),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其战略和使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慈善医院以为唇腭裂患者提供免费治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项目。
第三条 慈善医院根据项目性质开展工作,个性化打造项目内容。慈善医院所有开展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慈善医院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相关主导部门为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项目拟定计划、拟定项目管理流程,对受助项目进行调研、初步筛选、执行监督与评估,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是慈善医院内部相关科室,可以是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包括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慈善医院使命与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
申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能产生良好的项目效果,有利于慈善医院业务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向理事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慈善医院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将项目评审材料提前报送理事审阅。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资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受助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方案,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受助方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结项后提交结项报告,并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理事会书面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完成全部项目内容时,如果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或依据具体情况,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管理部门应以向理事会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维护慈善医院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慈善医院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理事会递交项目变更申请,待理事会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
第六章 项目监督、审计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受助方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慈善医院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项目进展报告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受助方应主动、及时告知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自我评价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并在结项后对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并将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慈善医院。
Tel: 0571-85860600 Fax: 0571-858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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