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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以未经审批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则终止劳动合同或经济赔偿。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更、编制、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Tel: 0571-85860600 Fax: 0571-858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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