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微笑行动慈善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微笑行动慈善医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和提倡人道主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志愿服务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慈善救助工作,从而为贫困地区儿童提供序列治疗和相关医疗服务,同时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而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126-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杭州慈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0万元;捐赠者:杭州慈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额:150万元。
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口腔科;口腔正畸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监督行政、人事和账务等部门的日常工作;
(八)本单位院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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